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内签订协议,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应当如何认定此约定的效力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不管是《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在法律规定层面均认定为赠与,可以撤销。
1、婚前财产约定需注意几个关键点
(一)协议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因此,#婚内协议#约定将婚前房产赠与对方,只要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合法、双方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本身有效。
(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殊要求
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过,协议的存在使得接受赠与方享有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若仅签订协议但未办理过户,赠与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658条随时撤销赠与,对方无法直接主张所有权。
(三)公证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若协议经过公证,赠与方不得随意撤销。但公证仍需配合过户才能最终完成所有权转移。
2、对方签署协议后反悔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解决
优先与对方沟通,明确其反悔原因(如对协议内容有误解、经济状况变化等),尝试通过补充协议或调解重新达成一致。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既能维护双方的关系,又能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
(二)诉讼途径
1.若协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但需注意:法院可能因未过户而认定赠与未生效,支持撤销。若协议明确约定“不得撤销”,法院可能结合公平原则判决部分补偿。
2.若对方以欺诈、胁迫等理由主张撤销协议,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院通常会维持协议效力。
(三)证据收集
保留协议签署过程的证据(如沟通记录、签署现场录像)、财产证明(房产证、出资凭证)、双方收入证明(证明未因赠与而导致生活困难)等,以应对诉讼。
3、风险提示与建议
(一)及时办理过户
为了确保房产所有权的顺利转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签署协议后,应尽快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房产的所有权将正式转移到对方名下,此时协议的履行也得到了最终落实。
如果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的时间和违约责任,以约束双方的行为。
(二)公证协议
对协议进行公证可增强其不可撤销性,最好同步推进过户手续。
(三)条款细化
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撤销赠与的赔偿责任),增加对方反悔成本。
4、总结
婚内协议可约定#婚前房产#归属,但需通过过户或公证降低风险。对方反悔时,可协商或诉讼解决,但未过户情况下法院可能支持撤销赠与。建议尽快办理过户以保障权益。
婚内财产协议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约定。因此,在签署协议前或出现纠纷时,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能够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为双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双方起草、审查协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发生纠纷时,律师也能够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